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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银监罚决字〔20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监控,信贷资金3日内回流借款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07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临沂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桂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