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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河海疏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4756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龙民二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龙执补字第00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9
    发布日期 2015-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蚌埠市河海疏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尚欠原告徐宝升的货款64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54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交货次日即2008年3月20日开始计算,质量保证金1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质量保质期届满之次日即2009年3月20日开始计算)。款由被告直接交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被告蚌埠市河海疏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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