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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佑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89276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2民初5913号
    案号 (2018)苏1202执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2
    发布日期 2018-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云华货款人民币63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贾云华对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8元、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18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兴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6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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