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长市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姚学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65535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商初字第02571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21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4 |
发布日期 | 2016-06-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天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安光昕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6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昆山安光昕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负担301元,被告负担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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