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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市监处〔2020〕7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虽然取得的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经营场所占地面积仅0.5平方米,而且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较低,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无消费纠纷,并没有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7
    决定机关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汪金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