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1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云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云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8日,当事人杭州云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王洪驾驶车牌为浙E710R7轻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北村康家圩3号(杭州云鼎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挖掘地平产生的建筑垃圾运往塘栖镇荣力重工西侧100米处空地内进行倾倒。当日15时16分该行为被执法人员发现。经现场测量,现场倾倒的建筑垃圾主要由石块和余泥等建筑垃圾,倾倒有两处,南侧一处面积为长1.8米,宽1.2米;北侧一处长1.7米,宽1.3米,两处共计面积为4.37平方米。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为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020518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2月1日17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并对当事人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车牌浙E710R7轻型自卸货车,开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编号为余综执登存通字【2020】第0009352号),依法对车辆实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责令其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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