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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33****07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582民初7607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11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福建绿之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4494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原告福建绿之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追索欠款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10000元。原告福建绿之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同意将前述款项折减为489400元,并由被告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被告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的8月、9月的每月23日之前各支付244700元。以上款项均汇入原告福建绿之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福建绿之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卡号:9070415010010000133181,开户行: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 二、若被告武汉斑马快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视为全部债权已到期,原告福建绿之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权按48940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的余额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8978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4489元,由原告福建绿之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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