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71****65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02民初3235号
    案号 (2019)苏1102执2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市天欣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83235.80元,罚息361557.77元,合计3244793.57元(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以及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0.8%计算)。二、被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罗俊英、吴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市天欣工具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8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3908元,由原告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2元,被告镇江市天欣工具有限公司、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罗俊英、吴军共同负担33126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四被告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