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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71****65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02民初1257号
    案号 (2019)苏1102执2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1875068.3元(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及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进、朱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进、朱丽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76元,由被告汇科(镇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朱进、朱丽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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