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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2120****21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504民初1797号
    案号 (2020)川0504执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混凝土货款人民币513117.50元及2018年4月26日之前的资金占用利息261120.42元,并从2018年4月27日起以513117.5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三的日息向原告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2元,本院减半收取5771元,由被告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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