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延州市监行处字[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和依据属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进行整改,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你单位2018年2号2019年1号机组超标排放执行环保电价的违法所得2386.7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5 |
决定机关 | 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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