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吉省价处〔2016〕2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吉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省价处〔2016〕21号当事人: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地址:(略)法定代表人:(略)联系方式:(略)根据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003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8月22日至26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号机组脱硫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小时数11小时,销售上网电量285.472千千瓦时,涉及脱硫电价款3,711.14元。二、1号机组脱硝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小时数4小时,销售上网电量315.348千千瓦时,涉及脱硝电价款3,153.48元;2号机组脱硝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小时数9小时,销售上网电量1018.204千千瓦时,涉及脱硝电价款10,182.04元。三、1号机组除尘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小时数12小时,销售上网电量1446.148千瓦时,涉及除尘电价款2,892.30元;2号机组除尘设施因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小时数7小时,销售上网电量654.456千千瓦时,涉及除尘电价款1,308.91元。以上涉及环保电价款共计21,247.86元。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省环保厅提供的《2015年脱硫电价机组超标小时数核定表》、《2015年脱硝电价机组超标小时数核定表》、《2015年除尘电价机组超标小时数核定表》;从你单位提取的《2015年上网电量结算表》、《厂用电量日统计表》、《关于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环保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2016年11月11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省价告〔2016〕18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16年12月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吉省价退〔2016〕11号),责令你单位退还多收的价款21,247.86元。你单位收到通知后,提出了发电企业超限值时段所获多收价款的实际支付人为社会终端用户,无法退还,向我机关出具了《无法退还说明书》。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配合检查,态度积极,且根据吉林省环保厅对你单位1号、2号发电机组超标原因作出的定性结论,你单位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超限值排放属于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件第十五条“可以免于罚款”的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进行整改,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你单位未按要求退还的违法所得21,247.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现要求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21,247.86元如数上缴我局财政罚没专户。户名:(略)开户行:(略)账号:(略)用途:(略)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吉林省物价局2016年12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6
    决定机关 吉林省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