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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奥菲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3****41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1439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恢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奥菲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45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7.28%加收50%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3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赵文华、杨芳、耿福新、陈越艳对被告山西奥菲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所判款项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赵文华、杨芳、耿福新、陈越艳在各自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奥菲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55元,由被告山西奥菲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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