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66678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3063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24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营市福迈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违约损失5000元,合计105000元。二、被告东营市福迈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山东国风橡胶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营市福迈仓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4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120元,合计2390元由被告东营市福迈仓储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东营市福迈仓储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1270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被告东营市福迈仓储有限公司承担的保全费11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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