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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和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0K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1民初12167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32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7632361】。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请求法院确认:一、原告、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东莞市和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莞市普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381145元予以了结双方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原告与被告同意:被告东莞市和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分十二期向原告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朗支行,开户名:东莞市普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账号:2010025309200284456。)支付上述381145元款项。具体付款方式如下:第一期于2021年7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8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9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10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第五期于2021年11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第六期于2021年12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第七期于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第八期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第九期于2022年3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第十期于2022年4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第十一期于2022年5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第十二期于2022年6月28日前支付40145元。三、被告东莞市和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结清全部款项的,双方债权债务结清。上述款项被告东莞市和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如被告东莞市和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未足额还款,则原告东莞市普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逾期之日起有权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东莞市和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款项[381145元减去已支付款项后的剩余款项]以及违约金40000元。四、本诉受理费3508.59元、保全费2425.73元,合计5934.32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承担。五、原告东莞市普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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