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交罚【2021】225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8 |
决定机关 |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如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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