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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交罚【2021】225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8
    决定机关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杨如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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