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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76****56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8963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1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傅久荣、邹逢雨、董火英、潘军工程款1271366.55元,并以1271366.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29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欠付新余市观下安置房建设工程第六标段工程款范围内对欠付四原告的工程款1271366.55元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傅久荣、邹逢雨、董火英、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0000元,由被告何金平负担59153元,原告傅久荣、邹逢雨、董火英、潘军负担273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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