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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76****56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8549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1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志刚、简志军剩余工程款2,158,272.12元,并以2,158,272.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6年12月1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欠付新余市观下安置房建设工程第六标段工程款范围内对欠付原告邹志刚、简志军的工程款2,158,272.12元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邹志刚、简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0,000元,由原告邹志刚、简志军负担12,802元,被告何金平负担1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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