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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应急罚队四[2019] 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科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四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队四[2019]1号被处罚单位:杭州科兴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富阳市东洲街道建华村委会杭州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13号路1号负责人:刘美星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市危化企业大检查要求,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6#生物素车间底层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部分氢溴酸中间罐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防腐等措施,该车间二层和甲类(存放有吡啶、乙醇、甲苯、二甲苯、四氢呋喃、氢溴酸、乙酸乙酯等)液体堆场的可燃气体报警仪处于失效状态。你单位的以上行为涉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违反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依据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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