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淮税一稽罚﹝2021﹞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处罚款5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2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葛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