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工罚(2019)17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于2019年8月20日决定立案调查,同时决定对涉案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局经调查查明: HBI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中,第206355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3月29日,被核定在衣服等第25类商品上使用;第5801739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被核定在T恤衫、运动衫等第25类商品上使用;第18624852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被核定在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使用。 2019年3月21日,当事人与宁波苏普瑞姆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普瑞姆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森林公园东1号北京斯普瑞斯奥特莱斯商城一期第一层A-40号铺位开设“Champion”(冠军)品牌专卖店,即被控侵权商铺。该店使用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对外以当事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收取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并受理消费投诉。据此,认定当事人系被控侵权商铺的经营主体,并且作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须对店内违法经营活动承担行政责任。 当事人为彰显该商铺系“Champion”品牌专卖店,在未经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在门头招牌、收银台及背墙、墙壁、促销海报以及杯子、气球等摆件上贴附了涉案注册商标,故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指的“商标的使用”;但此种使用方式明显超出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之范围。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当事人提供专卖店形式的零售服务,与所售之商品相类似;当事人提供该服务时所使用之商标,亦与所售商品上贴附之商标即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由于该店开设在以低价售卖知名品牌商品著称的“奥特莱斯”内,一般消费者往往会认为该店或是由品牌商即商标注册人自营,或是与其存在着控制、许可或赞助等特定联系,进而在相当程度上凭借着对商标商誉之信赖而选购该店售卖之商品。据此,认定当事人将涉案注册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提供专卖店形式的零售服务,已达致“容易导致混淆”之程度。 当事人声称该店于2019年6月10日正式对外营业,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前述《联营协议》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78件涉案商品;三、处25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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