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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930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通中商初字第00410号
    案号 (2017)苏06执恢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6
    发布日期 2018-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远大公司、张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丁林军工程款3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最高不超过235万元);二、王澜臻对远大公司、张志国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在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王澜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远大公司、张志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830元,由丁林军负担10030元,远大公司、张志国、王澜臻共同负担47800元(该款丁林军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远大公司、张志国、王澜臻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丁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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