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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良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6763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民初字第0211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1002执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日期 2016-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良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胡竹秀借款本金13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款时止);二、被告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138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良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0元、财产保全费2484元,合计人民币19704元,由被告张良军、浙江鑫立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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