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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锦达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5MA****JR1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6878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4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新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309048.51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计3562.87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以309048.51元为基数,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被告苗新龙在2021年6月30日后有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徐州锦达利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9元,减半收取3069.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39.5元,由被告苗新龙负担,被告徐州锦达利工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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