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78****532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02民初6809号 |
案号 | (2019)皖0202执5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日期 | 2019-02-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亚军、马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88808.59元、利息12693.15元(包含罚息和复利),合计201501.74元及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开亚军、马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 三、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开亚军、马媛媛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1元,由被告开亚军、马媛媛、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付,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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