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078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02民初6462号 |
案号 | (2018)皖0202执1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日期 | 2019-01-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1276800元,合计3076800元。(截止2017年10月20日) 二、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在建工程抵押物即登记在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14套房屋中的6套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12#楼101、102、103、104、106、210室和13#楼704室房屋,共计七套房屋,总面积317.85㎡,以单价9600元/㎡抵偿给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据此结清上述第一项债务。 三、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第二项所列七套房屋交付给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协助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过户和登记等相关手续,产生的税费由原、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分担:价值在借款本金180万元以内的税费,由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价值超出借款本金180万元部分产生的税费,由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五、若本协议第二项所列房屋无法抵偿或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告芜湖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全部债权及相关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有权对在建工程抵押物即登记于被告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12#楼101-104、106、108、110、112、114、202、206、210、212、214室共计14套房屋(权证号105026-0361-2014-027288号)享有抵押权,可以在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5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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