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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南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75****08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022民初353号
    案号 (2018)皖1022执5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9-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南亚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山市万安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71368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3日起,以1713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7元,减半收取1863.5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南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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