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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078****52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1民初1689号
    案号 (2020)皖1221执1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辉工程款764445.25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8元,由被告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60元,由原告张辉负担5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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