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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078****52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1民初3683号
    案号 (2020)皖1221执1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涛工程款及材料款共计392830.7元,并自2017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被告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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