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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600MA****6J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民终11130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恢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21204622683】。一审判决结果: 限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容奥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1894.5元及利息(以781894.5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1161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9元,由河源砺剑特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执行裁定以及执行和解协议主文: 一、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收回被执行人所欠的货款本金781894.5元后,将不追究被执行人就本案的其他责任。申请执行人现确认被执行人仍欠货款本金为701485.3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元,直至支付完毕。被执行人按期支体完毕后,双方的债权债务予以了结。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账名:东莞市容奥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东莞长安长福支行,账号:2010067219000010866)。 二、被执行人若有任何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上述欠款,案外人蒋胜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代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自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若有任何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上述欠款,《和解协议》失效,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所确认的本息(扣除已支付部分)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四、协议签订的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五、执行费 9957 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于 2020年6月15日前汇入法院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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