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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32****27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91民初2488号
    案号 (2020)赣0191执5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唯西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42020.25元。 二、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唯西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542020.2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唯西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542020.2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苏州市唯西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0元,由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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