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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32****27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22民初2704号
    案号 (2020)粤1322执6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06600730】。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一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10,487.58元及违约金(以10,910,487.58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限被告一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驳回原告春兴精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67元,由被告一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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