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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市监案字〔2020〕6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无法通过食品原料表面分辨该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充分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1
    决定机关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应旭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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