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长处字(2019)第0520190005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医疗广告中出现保证治愈或者隐含治愈的内容;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发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医疗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通报批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6 |
决定机关 |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沈莺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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