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56315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初402号、(2016)闽05执1506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2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3-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4月19日共结欠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915041.31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编号为35010120140007961、35010120140008070、3501012014000813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9月23日前清偿完毕;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对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南安市美林街道溪洲村、珠渊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国用(2013)第00130358号、第00130359号、第0013036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为:南土他项(2014)第20140551号]在编号为3510062014000771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人民币9466万元的债权最高余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王建业、黄秀丽、王德贤、王威灿、陈燕婷对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编号为3510052014000399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人民币31000万元的债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轻和成有限公司,被告郑和成、郑振贤对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编号为35100520140003991、3510052014000399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人民币均为9900万元的债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应扣除各被告根据本调解协议已偿还的款项; 六、被告中轻和成有限公司、王建业、黄秀丽、王德贤、王威灿、陈燕婷、郑和成、郑振贤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137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687.5元,由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中轻和成有限公司、王建业、黄秀丽、王德贤、王威灿、陈燕婷、郑和成、郑振贤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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