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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0066****03X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13479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33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刘喜玲与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致同意签订本调解协议当日解除双方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应向原告刘喜玲退还原告521749.64 元(已付购房款241759元;原告支付已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279990.64元),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刘喜玲返还501749.64 元。 三、原告刘喜玲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协助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解除网签备案手续及撤销预告登记手续(位于乐山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国际金融贸易中心第5幢1单元1587、1588号房)。被告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办理解除网签备案手续及撤销预告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原告刘喜玲返还剩余款项20000元。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告自愿放弃对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喜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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