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24054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民终09582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57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上海泰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4日解除; 二、被告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泰普电器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开明路1168号3、4幢厂房; 三、被告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泰普电器有限公司租金431,503.69元; 四、被告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泰普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4047.41元; 五、被告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泰普电器有限公司使用费(自2019年3月19日始至上述厂房实际返还之日止,按8,298.15元/天计算); 六、被告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上海泰普电器有限公司的押金309,120元归原告上海泰普电器有限公司所有; 七、被告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泰普电器有限公司违约金126,201元; 八、被告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泰普电器有限公司律师费5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5元,减半收取11,722.50元,由原告上海泰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336元(已付),被告味硕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9,38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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