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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98176****94X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4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604执14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湘潭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恒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58815元及利息(以1858815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湘潭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恒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伍刚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湘潭碱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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