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98176****94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381民初831号 |
案号 | (2019)湘1381执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日期 | 2019-03-06 |
已履行 | 212400 |
未履行 | 17303448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湘潭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给原告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煤炭款17515848元; 二、被告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湘潭碱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南省煤业集团金竹山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湘潭碱业有限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8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1895元,由被告湘潭碱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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