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深环龙岗罚字[2020]第04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总则第七条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登报道歉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50%减轻处罚,建议对该公司拟罚款6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9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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