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苏淮涟)应急罚〔2020〕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1.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第(二)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你公司员工63人,抽查企业员工侯冬、张岳飞、薛海华、王纪林无三级教育培训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涟水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共2页第2页3.你公司造纸车间1台行车、污水站初沉池、二沉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5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0 |
决定机关 | 涟水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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