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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477****06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5民初10814号
    案号 (2020)川0105执18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应偿还的借款本金21707.78元及相应的利息、分期手续费; 二、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应支付的律师费3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90元; 三、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因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而应支付的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一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EQ392的车辆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本案的执行人承担 以上金额暂计28016.39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8年12月20日业已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川0105民初10814号】。现因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位被申请人至今未按判决向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借款本息及迟延履行金等款项。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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