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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遵市播市监食行处字【2016】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旭阳辣子鸡(酱卤肉)“山梨酸”、“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过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29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8
    决定机关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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