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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永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070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3民初333号
    案号 (2017)川0183执2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7-1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2,500元,被告同时给付原告以尚欠货款112,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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