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永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070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成仲案字第570号 |
案号 | (2017)川0183执19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8 |
发布日期 | 2017-1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申请人百川锦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百川锦泰2014融字第003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合同编号为“百川锦泰2014融字第003—1号’’的《补充协议》° (二)确认申请人百川锦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百川锦泰2014融字第003号’’《融资租赁合同》中附件1《租赁物 件明细表》项下全部租赁物件享有所有权· (三)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百川锦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的到期租金9146990元及迟延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8日起以本金914699元计’以后本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逐月递增至2015年8月7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裁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 (四)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赔偿申请人百川锦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金额计算:若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不能返还租赁物’应赔偿损失为14379281元;若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能返还租赁物’则就返还之租赁物’应由百川锦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冲抵上述损失’冲抵后不足部分’仍由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清偿’若所得价款超出上述损失’超出部分归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五)本案仲裁费315651元[已由申请人百川锦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承担314851元’申请人百川锦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800元。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在向申请人百川锦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三)`(四)项义务时将其所承担的仲裁费一并给付申请人百川锦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六)被申请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吴衍庆、汪红燕`吴万历、田青利、吴丹华对被申请人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的上述第(三)、(四)`(五)项义务’向申请人百川锦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