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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永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070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83民初3043号
    案号 (2017)川0183执1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1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戎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保安服务费15051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50519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140119元限额内对原告四川戎威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伦食品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檀香楼食品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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