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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60414****52X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7民初3879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36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343.45元,及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977388元,合计人民币1977731.45元;并承担以1000343.4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350元,由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308元,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42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51819)。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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