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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博瑞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军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7545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民终646号
    案号 (2017)豫10执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4
    发布日期 2017-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中保、罗梦月、许昌博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郭军华、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袁常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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