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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皖阜路政罚〔2020〕2600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1
    决定机关 阜阳市公路管理局省道202阜阳南超限超载检测站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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