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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炜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8****135F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21]D8号
    案号 (2021)粤0391执3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2-0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因本案仲裁而产生的律师 费人民币5,00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仲裁而产生的律师 费人民币25,000元 (三)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人民币42,928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1,464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1,464元 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42,928元抵作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不予退回;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直接支付人民币21,464 元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人民币5,55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 民币2,775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775元。被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5,550元,抵作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不予退回;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直接支付人民币2,775元。 本案仲裁员开支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50 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50元。申请人预交人民币3,000元抵扣本案仲裁员开支后,余款人民币2,500元予以退回, 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人民币25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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